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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医院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表

作者: 来源:总务科 发布于:2021/6/6 15:41:51  点击量: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表(2020年)

一、基础信息

单位名称

邯郸市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130400402592547H

法定代表人

刘云

生产地址

劳动路49号

生产周期

365天

所属行业

医疗

联系电话

7957017

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医疗卫生

主要产品

临床科室: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口腔科,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器械科、功能科、体检科、超声科。

编号

12130400402592547H001U

内容

邯郸市人民医院排污许可证内容.pdf


 

二、排污信息

水污染物

排放口数量

1个

排放口编号或名称

排放口位置

排放方式

主要/特征污染物名称

排放浓度(mg/L )

监测

方式

监测

时间

排放总量

(kg)

核定的排放总量(kg)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浓度限值(mg/L)

是否

超标

DW001

 

经度114°28′48.25″

纬度36°35′48.73″

间接

氨氮

15.16

在线

2020

181.96

590

45 mg/L

达标

化学需氧量

108.22

在线

2020

1298.64

5890

250 mg/L

达标

















































备注纳管企业排放总量是以排放口排放浓度来计算。核定的排放总量是指经环保部门许可的排放量。


大气污染物

排放口数量

排放口编号或名称

排放口位置

排放方式

主要/特征污染物名称

排放浓度(mg/m3

监测

时间

监测

方式

排放总量(kg)

核定的排放总量(kg)

排放限值

(mg/m3

是否

超标















































































 


固体废物

废物名称

是否危险废物

废物代码

处理处置方式

处理处置数量(T)

处置去向

医疗垃圾

HW01

委托处置

12380.64

邯郸市城宜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噪声(周边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单位应当公开,其他单位自愿公开)

厂界位置

噪声值(dB)

执行的厂界噪声排放标准限值(dB)

超标

情况

昼间

夜间

昼间

夜间

厂界东1#

51

40

≤60dB(A)

≤50dB(A)

达标

厂界南2#

53

41

达标

厂界西3#

52

39

达标

厂界北4#

55

43

达标

其他污染类型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设施类别

防治污染设施名称

投运时间

处理能力

运行情况

运维单位

水污染物

综合污水处理站

2012年8月

500m3/d

正常

邯郸市正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大气污染物






固体废物

医疗废物暂存间

2013年1月

45m2

正常

邯郸市人民医院






噪声






……





其他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单位

环评批复时间

环评批复文号

竣工验收单位

竣工验收时间

竣工验收文号

邯郸市人民医院项目

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邯山区

环境保护局

2016.11.21
































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备案部门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邯山区分局

备案时间

2020年12月2日

备案编号

130402-2020-018-L


六、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主要内容

(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企业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

邯郸市人民医院自行监测方案.pdf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填表说明:

1.排放口编号或名称应与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一致,排放口位置为排放口所在的经纬度,排放方式为纳管或排环境,排放浓度为最近一次监测数值,监测方式为手工或自动,排放总量为最近一次的年度实际排放总量,核定的排放总量为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核定排放总量或环评批复上允许的排放总量。

2.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应在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中予以公开,并在处理能力中填写监测指标。

3.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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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1/6/6 15:41:51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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